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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1881 收文編號:1030002811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16 日印發 案由: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育昇等 19 人於第 8 屆第 4 會期第 16 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3 28 發文字號:院臺衛字第 1030017058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貴院函送吳委員育昇等 19 人所提之臨時提案,經貴院第 8 屆第 4 會期第 16 次會議討論決議 :「函請行政院研處」一案,經交據衛生福利部函報會商教育部研處情形,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3 1 9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30700038 號函。 二、影附衛生福利部 103 3 20 日衛部醫字第 1031661901 號函及附件各 1 份。 正本:立法院 副本: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均不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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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報 1881

收文編號:1030002811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16 日印發

案由: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育昇等 19 人於第 8 屆第 4 會期第 16

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院臺衛字第 1030017058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貴院函送吳委員育昇等 19 人所提之臨時提案,經貴院第 8 屆第 4 會期第 16 次會議討論決議

:「函請行政院研處」一案,經交據衛生福利部函報會商教育部研處情形,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3 年 1 月 9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30700038 號函。

二、影附衛生福利部 103 年 3 月 20 日衛部醫字第 1031661901 號函及附件各 1 份。

正本:立法院

副本: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均不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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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報 1882

衛生福利部函

受文者:行政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 1031661901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本部 102 年緊急醫療救護諮議小組分組會議─本部 CPR+AED 教材審議會議紀錄與相關公

文、教育部各級學校辦理 CPR+AED 課程辦理情形之公文及其附件、本部函送各部會與相

關民間專業團體公共場所 CPR+AED 教育訓練教材(簡易版、完整版、管理員版及時數表

)公文各 1 份

主旨:為函復 鈞院函送立法院吳委員育昇等 19 人所提之臨時提案,經立法院第 8 屆第 4 會期第

16 次會議討論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一案,業經本部會商教育部研處竣事,謹將辦理

情形,復如說明段,請 鑒核。

說明:

一、依 鈞院秘書長 103 年 2 月 5 日院臺衛字第 1030006295 號函、103 年 3 月 4 日院臺衛字第

1030126813 號催辦案件通知單辦理。

二、本部業於 102 年 12 月 23 日召開本部「102 年緊急醫療救護諮議小組分組會議─本部

CPR+AEC 教材審議會議」,會中除審議 CPR+AED 教材外,更就未來如何在各級學校推動

等事宜進行討論,並依據該次會議紀錄行文至各 AED 代理廠商,提醒未來相關文宣或廣告

應呈現「使用 AED 仍須搭配 CPR 之操作,以達救人之功效」,該次會議紀錄與相關公文,

如附件 1。

三、經本部函請教育部提供各學校辦理 CPR+AED 課程辦理情形,該部函復公文及其相關附件

,如附件 2。

四、本部公共場所 CPR+AED 教育訓練教材(簡易版、完整版、管理員版及時數表),業於 103

年 2 月 27 日公布於本部公共場所 AED 急救資訊網(http://tw-aed.mohw.gov.tw),並函請

教育部、內政部消防署、各縣市衛生局、消防局與相關民間專業團體,請其協助函轉並多

加利用,相關公文如附件 3。

正本:行政院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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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報 1883

衛生福利部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3 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 1031605426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會議紀錄一份

主旨:檢送「衛生福利部 102 年緊急醫療救護諮議小組分組會議─本部 CRP+AED 教材審議」會

議紀錄一份,請 查照。

正本:教育部、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桃園縣政府衛生局、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內政部消防署(馮主

任秘書俊益)、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急診醫學科胡高級顧問勝川)、長庚

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急診醫學部陳部長日昌)、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

診部陳主任維恭)、高雄榮民總醫院(兒童心臟科謝主任凱生)、行政院王前參議美芳、

國立東華大學(課程設計與潛能開發學系李教授明憲)、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民

國急救加護醫學會、中華民國心臟學會、中華民國急救技能推廣協會、本部醫事司李司長

偉強、本部醫事司王副司長宗曦、本部醫事司劉簡任技正明勳、本部醫事司劉科長玉娟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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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報 1884

衛生福利部 102 年緊急醫療救護諮議小組分組會議

本部 CPR+AED 教材審議會議紀錄

時 間:102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

地 點: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東址第四會議室

主 席:李司長偉強 記錄:蕭偉宗

出、列席人員:(如會議簽到單)。

一、主席致詞(略)

二、報告事項: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布建先期計畫教育訓練教材報告(台灣急診

醫學會)(簡報檔如附件 1)。

三、提案討論:

案由一:教育訓練教材審議(諮議委員綜合審議)(如附件 2)。

決議:

1.請急診醫學會依委員所提內容進行修正,其重點如下:

(1)訓練教材內容編排請依 CPR+AED 三層級課程訓練大綱之順序,進行調整,並於背景

緣起建議增加法規概念、流行病學及心理建設等三項內容。

(2)為達學習效果,每章節開頭設計條列式重點提示,末段增加檢核項目、題目。

(3)教材係為提供民眾宣導之用,內容應修飾較為口語、易讀化,並佐以流程圖或以條列

式呈現為宜。

(4)為使 CPR+AED 符合各年齡層學習,將目前推行「叫叫 CABD」之口訣,建議以中文

版本「叫叫壓吹電」,並加註相關注意事項,以利進行宣導。

2.訓練教材中的簡易版,可加註民眾版或純壓胸版,並可製作精簡摺頁及手機版本,以利宣

導。

3.線上學習方式,應顧及學習品質及學習一致性,故應先建立標準化影音教材,俾利後續宣

導推廣使用。

4.為控管 CPR+AED 訓練品質,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針對轄區內訓練單位進行定期認證。

5.俟教材修改完成後,本部再與教育部討論,以利結合教育體系,向學生推廣宣導。

案由二:CPR+AED 三層級課程訓練大綱討論(如附件 3)。

決定:

1.本案修正如附件 4,其修正重點如下:

(1)大項「CPR」中因含 AED 使用,名稱修改為「CPR+AED」較為適合;細項「法規」

中提到「好撤馬利亞人的概念」,請依法規用語或國情進行修正。另「叫叫 C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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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報 1885

則呼應前案修改為「叫叫壓吹電」,關於「AED 設置維護、相關法規則」修改為「

AED 設置維護」。

(2)簡易版叫叫壓吹電中的「吹」,取消斜線並加註(不操作)。

(3)「AED 設置維護」師資資格排除 AED 廠商授課,線上學習認證部分,僅發給學習或

上課證明。

2.有關「AED 設置維護」授課內容,應僅教授「通則」,AED 如有問題,則請設置場所聯

繫販售 AED 廠商。

四、其他決議事項:

為避免 AED 廠商以文宣或廣告方式過度渲染 AED 之功能,致使民眾忽略 CPR 之功效,

本部將函知各廠商,提醒其製作相關文宣或廣告應呈現 AED 係與 CPR 相輔相成,兩者不可或

缺。

五、臨時動議:無。

六、散會:12 時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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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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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1887

衛生福利部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 1031660397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請 貴寶號暨其相關販售貴寶號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商品之經銷商,於製作

AED 宣導文宣或廣告時,務必一併強調使用 AED 時仍需搭配心肺復甦術(CPR)之操作,

以達到救人之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 103 年 1 月 3 日衛部醫字第 1031605426 號函「102 年緊急醫療救護諮議小組分組

會議-本部 CPR+AED 教材審議會議」會議決議辦理。

二、請貴寶號暨其相關販售貴寶號 AED 商品之經銷商,於製作 AED 宣導文宣或廣告時,應避

免只單獨傳達 AED 功效,而忽略須配合 CPR(持續壓胸)之操作,故請務必一併說明使用

AED 時,應施行 CPR(持續壓胸)重要性,以樹立民眾 CPR+AED 相輔相成之正確緊急救

護觀念與技能,以達到救人之功效。

三、副本抄送各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請 貴局依旨揭所述於貴轄加強宣導。

正本:各 AED 代理廠商

副本:各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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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報 1888

衛生福利部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 1030103495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依據立法院吳委員育昇等 19 人所提臨時提案,請 貴部提供業管各級學校推動 CPR+AED

課程之辦理情形,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秘書長 103 年 2 月 5 日院臺衛字第 1030006295 號函辦理。

正本:教育部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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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1889

教育部函

受文者: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臺教綜(五)字第 1030033065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辦理情形

主旨:有關各級學校推動 CPR+AED 課程之辦理情形,詳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3 年 2 月 18 日衛部醫字第 1030103495 號函。

二、本部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係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普通高級中學課

程綱要」及「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暨設備基準」規定,辦理急救(心肺復甦術 CPR)教

育;大專校院各項課程皆由各校依其發展特色予以規劃及實施。

三、各級學校推動 CPR+AED 課程情形,詳如附件。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家教育研究院、本部高等教育司、本部技職教育司、本部綜合

規劃司(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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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報 1890

各級學校推動 CPR+AED 課程之辦理情形

壹、辦理現況

一、訂定「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本部依學校衛生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於 92 年 7 月 16 日發布該準則,其第 6 條規定:「學

校應協助教職員工及學生定期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至少 4 小時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並

鼓勵師生成立急救社團(隊)。」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訂有相關能力指標

(一)高級中等學校

1.必修科目「健康與護理」課程綱要之「安全生活」主題,融入急救基本原則與技能等

,心肺復甦術(CPR)為課程教學內容之一,期達到學會事故傷害處理的原則與技能等

核心能力。

2.實施 AED 課程計有 400 校。

(二)國民中小學

1.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之「安全生活」主題,訂有「5-2-3 評估危

險情境的可能處理方法及其結果」、「5-3-3 規劃並演練緊急情境的處理與救護的策略

和行動」等能力指標,心肺復甦術(CPR)為課程教學內容之一。

2.實施 AED 課程國小計有 951 校,國中計有 446 校。

三、鼓勵大專校院開設急救相關課程

(一)依據大學法第 1 條第 2 項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80

號及 563 號解釋,大學學術自主,各項課程皆由各校依其發展特色予以規劃及實施;另

依據專科學校法第 32 條規定,專科學校課程規劃安排得依其發展特色規劃安排課程,並

應定期檢討或修正。爰大專校院課程規劃係為學校自主權責。

(二)102 學年度上學期有 53 校開設急救課程,開設 135 門課程數,共有 6,418 人修習。

貳、未來措施

本部依據衛生福利部近期提供之 CPR 及 AED 教材,將推動下列措施:

一、重申各級學校應依「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規定,協助教職員工及學生定期

接受基本急救訓練課程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並鼓勵學生成立急救社團。

二、提供作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健康教育相關課程教學之補充教材。

三、透過大專校院相關主管人員會議,宣導鼓勵各校開設 CPR 及 AED 急救相關課程。

四、納入本部補助地方政府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健康促進計畫校本或縣本議題推動,鼓勵學校結合

衛生單位或民間專業團體入校進行推廣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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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報 1891

衛生福利部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3 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 1031661037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本部「公共場所 CPR+AED 教育訓練教材」(簡易版、完整版、管理員版)及 CPR+AED

三層教材各項時數及師資表,業已公開於「公共場所 AED 急救資訊網」,請 貴單位協助

函轉並多加利用,請 查照。

正本:教育部、內政部消防署、各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各直轄市及縣市消防局、中華民國紅十字

會總會、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中華民國急救技能推廣協會、社團法人台灣急診醫學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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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報 1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