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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小組第 202 次預審會議紀錄
一、 開會時間:107年 12月 19日(星期三)上午 09時 00分
二、 地點:建築管理處 1樓會議室
三、 主持人:黃主任委員志明
四、 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如簽到附冊)
五、 會議記錄: 第一案:張文明建築師事務所於苓雅區林德官段四小段 3838~3848、3874
~3883地號等 29筆土地(第五種商業區),依「本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劃設計地上 15層地下 6層之店舖、集合住宅,申請建造執照預審。(第 112次初審)
說明: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
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及「本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
規定辦理。
(一) 會議決議
1. 本案預審原則通過,請依預審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授權建管
處審定。
2. 開放空間應對外開放供公眾使用,社區安全管理與開放空間之
界線應明確交代,以兼顧社區私密性與開放空間公益性,並請
載明於公寓大廈規約。(通案決議)
3. 結構部份請依結構委員意見修正。
4. 有關初審及預審小組所提意見,涉及法令規定事項部分請修
正,屬行政指導範疇部分請納入修正參考。
5. 本案若有涉及其他相關法令之特別規定或專屬規定者,從其規
定。
(二) 委員意見 1. P20,雨水回收平面圖所示水池位置是否與基礎回填區重疊,敬
請釐清。
2. P23,屋頂綠化圖未設置曬衣區,建議設置結合太陽能設施之曬
衣架以利住戶使用。P4-3-1,雨水貯集設施不得與筏基過梁重
疊設置,敬請修正。
3. 本案為地下 6層設計,報告書中有誤植為地下 3層部份請修正。
4. 本案店面卸貨停車空間請敘明如何規劃。
5. 機車、自行車停車位較少,汽車停車位較多,請敘明設置原因
及設置位置。
6. 一層平面圖在梯廳兼走廊內有三階台階,對身心障礙者、老人、
小孩行走易跌倒,應修正。旁邊一處廁所建議依據共用設施空
盧浩業 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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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之樓層(如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公共服務空間)應設置至
少 1處無障礙廁所。
7. 封面載明之適用法令為 107年 4月 26日之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
饋辦法,故附表三之「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附表應
依 107年度規定檢討,並增補相關圖示說明。
8. 封面應補充適用法令,例如:「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設計鼓勵
辦法」、「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高雄市綠建築自治
條例」等法規版本。
(結構部份)
1. 地下二層柱 C23與連續壁正交主樑須採續接器處理。
2. 地下二層柱 C23在地下三層未畫到此柱,請修正。
3. 1FL樓高 541公分,2FL樓高 315公分,請檢討軟弱層問題。
4. 標準層平面電梯背牆可能造 G10,極短梁效應請檢討。
5. 本案開挖 21.9公尺深,鄰房密布應提安全開挖措施,特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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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張文明建築師事務所於鳳山區五甲段 63-1、63-2、63-16、63-17、63-31、64-1、64-2、65-1、65-2、1170-4、1170-10、1172、1174、1174-2、1175地號等 16筆土地(第三之一種住宅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及「本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劃設計地上 15層地下 2層之店鋪、集合住宅,申請建造執照預審。(第 108 次初審)
說明: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
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及「本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
規定辦理。
(一) 會議決議
1. 本案預審原則通過,請依預審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授權建管
處審定。
2. 本案公共服務空間位置及面積,同意設置。
3. 本案開放空間範圍內景觀水池同意設置,惟後續應注意使用安
全維護。
4. 開放空間應對外開放供公眾使用,社區安全管理與開放空間之
界線應明確交代,以兼顧社區私密性與開放空間公益性,並請
載明於公寓大廈規約。(通案決議)
5. 結構部份請依結構委員意見修正。
6. 有關初審及預審小組所提意見,涉及法令規定事項部分請修
正,屬行政指導範疇部分請納入修正參考。
7. 本案若有涉及其他相關法令之特別規定或專屬規定者,從其規
定。
(二) 委員意見
1. P13-2,屋頂綠化配置圖西北面所示灌木未見於植栽表中亦未檢
討女兒牆高度,敬請釐清。
2. P22-2,景觀陽台敬請提供 1/50平面詳圖;另建議設置自動滴
灌系統並標示於平面圖中以方便照顧植栽。
3. P23,雨水貯集設施不得與 P46筏基回填區重疊設置,敬請釐清。
4. 廣場式開放空間修正後較為合理,無修正意見。
5. 同意設置公共服務空間及水池於開放空間設置。
6. 請敘明本案是否有規劃裝卸貨停車空間。
7. 汽機車位數量較多,是否需要交通衝擊評估。
8. 請提委員會同意事項二之公共服務空間,應寫明用途,例如:
會議室、健身房、圖書室、交誼室等,及面積計算公式。
9. 服務管理空間應設計容納三位以上管理員使用之辦公服務空
間。 (結構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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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下二層機械停車坑內是否有地反梁,因部份有部份沒有。
2. 1FL邊梁 60公分請加寬至 100公分處理。
3. 2FL部份版很大,建議加小梁處理。
4. 全區剖面圖顯示 6.3 公尺 1FL 樓高為 4.2 公尺,高處似有梁,
請補夾層平面,並檢討軟弱層問題說明剖面圖上夾層上之牆體
是否存在。
5. 地面以上分為二大棟,1FL貳棟鄰接梁搭在 B19、B28、B30梁端
塑鉸發展區是否恰當,請考量貳棟同向異向擺動可能造成搭梁
支應力。
6. 屋突一層○3
○4 LINE造型柱高 9 公尺,無橫向繫梁是否恰當請檢
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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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案:張文懋建築師事務所於左營區廍後段113-4地號等 1筆土地(第三種住宅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及「本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劃設計地上 15層地下 3層之店舖、集合住宅,申請建造執照預審。(第 114次初審)
說明: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
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及「本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
規定辦理。
(一) 會議決議
1. 本案預審原則通過,請依預審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授權建管
處審定。
2. 開放空間應對外開放供公眾使用,社區安全管理與開放空間之
界線應明確交代,以兼顧社區私密性與開放空間公益性,並請
載明於公寓大廈規約。(通案決議)
3. 結構部份請依結構委員意見修正。
4. 有關初審及預審小組所提意見,涉及法令規定事項部分請修
正,屬行政指導範疇部分請納入修正參考。
5. 本案若有涉及其他相關法令之特別規定或專屬規定者,從其規
定。
(二) 委員意見 1. P3-8,屋突一層平面圖所示僅設置結合太陽能設施之曬被架,
建議增設屋頂綠化。
2. P3-14-1,雨水貯集設施不得與 P5-1筏基回填區重疊設置,敬
請釐清。
3. P6-15,開放空間標示牌請依新法設計並標示位置。
4. 請依 107年 3月 15日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
5. 汽機車位增設不少,本案是否已通過交通衝擊評估。
6. 請標示裝卸空間位置。
7. 本案是否設置無障礙車位,並標示無障礙車位位置。
8. 本案是否設置電動車充電設施,並標示電動車充電設施位置。
9. 本案目前位掛號建照,在封面須註明預審掛號日期及適用法令
缺少「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高雄
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等法規版本。
10. P1-2-3,下圖之住戶人行動線(紅色標線)有所偏移,請修正。
11. P3-13-5,標題有誤,設置 AED為「防災設計」非智慧化設計,
雨水回收貯集設施為「防災設計」非節能設置。
12. 開放空間標示牌之尺寸、材料、造形應依最新規定加以設計。
(結構部份)
1. 地下三層在筏基內未回填(超挖區)恐有上浮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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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屋突梁上柱 CP2 在 Y 向無支撐,屬結構系統不佳,建議加 Y 向
支撐。
3. 夾層 B9 有懸臂挑版,但無背拉版,故主梁 B9 有扭力問題,請
注意檢討。
4. 南向立面圖非結構牆問題,左側牆至貳樓以下中斷易造成壹樓
拉應力集中,請檢討。
5. 地下壹層、貳層左側車道版較大片,是否加梁補強。壹樓○1 ○2 ○B
6. 標準層
○C間版是否太大,請檢討。
○3
○4 LINE Y向樓梯間側牆是否造成G4、G6 梁短梁問題,
諸如此類非結構之結構效應,請一併考量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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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案:林子森/林伯諭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於仁武區北屋段 1177、1209地號等 2筆土地(第三種住宅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及「本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劃設計地上 13層地下 2層之店舖、集合住宅,申請建造執照預審。(第 113次初審)
說明: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
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及「本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
規定辦理。
(一) 會議決議
1. 本案預審原則通過,請依預審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授權建管
處審定。
2. 開放空間應對外開放供公眾使用,社區安全管理與開放空間之
界線應明確交代,以兼顧社區私密性與開放空間公益性,並請
載明於公寓大廈規約。(通案決議)
3. 結構部份請依結構委員意見修正。
4. 有關初審及預審小組所提意見,涉及法令規定事項部分請修
正,屬行政指導範疇部分請納入修正參考。
5. 本案若有涉及其他相關法令之特別規定或專屬規定者,從其規
定。
(二) 委員意見 1. P3-6-3,雨水貯集設施不得與 P6-01筏基回填區重疊設置,敬
請釐清。
2. P4-5,開放空間標示牌請依新法設計並標示位置。
3. P4-11,屋突一層平面圖未設計屋頂綠化,本案享有開放空間與
高雄厝獎勵,建議適當設計屋頂綠化以提高公益性。
4. 建議屋頂綠化再加強。
5. 本案機車位設置過零散,未集中於地下一樓,建議修正機車位
地設置方式。
6. 請依 107年 3月 15日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
7. 請標示裝卸空間位置。
8. 停車場出口有斜角,右轉不易,請修正。
9. 機車位設置有待商榷。
10. 本案是否設置無障礙車位,並標示無障礙車位位置,第 1頁尚
未標示數量。
11. 封面之掛件日期應寫明預審掛件或建照掛號日期之正確日
期,適用法令缺少「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高雄市政府審
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等版本預審會議次數。
12. 應繪製開放空間範圍與面積計算公式,若水池在開放空間範圍
內應檢討面積比例,及提送預審委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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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P3-6-3,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屬『防災設計』並非「節能/通用
化設計」。
14. P4-5,此圖之綠色色塊及米色色塊不知為何意?現有巷道之橘
色色塊與電動車充電站紅色太接近不易辨識,應區分為兩張圖
示說明,電動機車充電設備和開放空間分析。
15. 開放空間標示牌請依最新規定、設計材質、尺寸與造形。
16. P3-3-3,應寫明依照 107年規定,有關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
設備,電動車充電設備、輪椅、娃娃車停放空間所寫詳圖號碼
均錯誤。
(結構部份)
1. 地下二層有弧形梁,建議補柱。
2. 標準層在梯廳交版,建議加厚,因版內有相當多的埋管。
3. 地下連續壁轉角處建議加內柱補強。
4. 壹樓挑高 600 公分、貳樓 320 公分,請說明如何克服軟弱層問
題。
5. 標準層 Y1、Y2 間 Y 向 B1、B5 大梁請檢討應力集中可能造成短
梁問題(注意跨梁比 4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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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案:林子森/林伯諭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於鳳山區牛潮埔段 426-38、428、429、430-2、431地號等 5筆土地(第三之一種住宅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及「本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劃設計地上 15層地下 3層之店舖、集合住宅,申請建造執照預審。(第
115次初審)
說明: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
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及「本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
規定辦理。
(一) 會議決議
1. 本案預審原則通過,請依預審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授權建管
處審定。
2. 開放空間應對外開放供公眾使用,社區安全管理與開放空間之
界線應明確交代,以兼顧社區私密性與開放空間公益性,並請
載明於公寓大廈規約。(通案決議)
3. 結構部份請依結構委員意見修正。
4. 有關初審及預審小組所提意見,涉及法令規定事項部分請修
正,屬行政指導範疇部分請納入修正參考。
5. 本案若有涉及其他相關法令之特別規定或專屬規定者,從其規
定。
(二) 委員意見 1. P3-8-7,雨水貯集設施不得與 P5-5筏基回填區重疊設置,敬請
釐清。
2. P4-8,開放空間標示牌請依新法設計並標示位置。
3. 屋頂綠化建議再加強。
4. P3-6,建築技術規則第 167-6條請依法定停車空間檢討。
5. 請標示裝卸空間位置。
6. 請標示無障礙車位數。
7. 停車場出入口臨近巷弄出口,易造成交通衝擊,應劃設槽化線。
8. 封面應寫建造執照掛號日期或預審掛號日期,缺少適用法令及
版本,與預審會議次數。
9. 設計內容檢討應增加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開放空間
配置及開放空間標示牌位置,建築物高度及日照陰影檢討等。
10. P2-2-7,平面圖之門廳內安全梯防火門外開與牆壁距離是否確
保 120公分之無障礙通路寬度,無障礙動線檢討應延伸到達無
障礙昇降梯前方,且畫出輪椅 150公分迴轉空間。
11. P3-4,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附表檢討之三通用化設計,詳圖
4-8未將輪椅、娃娃車停放空間、無障礙廁所等以特殊色塊標
明,其他項目有未寫詳圖號碼應補充。
(結構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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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朱委員安凱為申請單位,申請迴避。
2. 地下室縱長 80公分以上,地面以上分為貳棟,建議 X6、X7 LINE
Y 向增設地下 RC 剪力牆,以利上部結構基層剪力順利下傳至基
礎。
3. 叁層結構平面景觀花台懸臂梁與內梁錯開,請調一致。
4. 屋突壹層貳棟 X6、X7間連接版如何克服同向異向擺動可能之應
力,建議伸縮縫隔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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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動議:為許銘陽建築師事務所於鼓山區龍東段 16、17、18地號等 3筆土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申請建造執照預審案,前經 107年 3月 12日高市府都發設字第 10730830800號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第115次會議暨建造執照預審小組(第 181次)聯席會議紀錄通過在案,今申請單位有關會議紀錄疑義乙案,提請討論。
(一) 說明:
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辦理。
(二) 會議決議
經與結構委員及相關委員釐清,有關 107年 3月 12日高市府都發
設字第 10730830800號函會議紀錄尚無修改原會議紀錄之疑義。
因該建照變更設計申請案係屬結構外審程序未符規定,仍請申請
人逕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審查原則第
八點規定:「委託案件如屬預審案件,應一併檢附預審會議紀錄送
委託審查機關、團體審查」及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
中心 107年 11月 7日 107工震字第 490號函說明 5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