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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小組第 202 次預審會議紀錄

一、 開會時間:107年 12月 19日(星期三)上午 09時 00分

二、 地點:建築管理處 1樓會議室

三、 主持人:黃主任委員志明

四、 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如簽到附冊)

五、 會議記錄: 第一案:張文明建築師事務所於苓雅區林德官段四小段 3838~3848、3874

~3883地號等 29筆土地(第五種商業區),依「本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劃設計地上 15層地下 6層之店舖、集合住宅,申請建造執照預審。(第 112次初審)

說明: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

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及「本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

規定辦理。

(一) 會議決議

1. 本案預審原則通過,請依預審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授權建管

處審定。

2. 開放空間應對外開放供公眾使用,社區安全管理與開放空間之

界線應明確交代,以兼顧社區私密性與開放空間公益性,並請

載明於公寓大廈規約。(通案決議)

3. 結構部份請依結構委員意見修正。

4. 有關初審及預審小組所提意見,涉及法令規定事項部分請修

正,屬行政指導範疇部分請納入修正參考。

5. 本案若有涉及其他相關法令之特別規定或專屬規定者,從其規

定。

(二) 委員意見 1. P20,雨水回收平面圖所示水池位置是否與基礎回填區重疊,敬

請釐清。

2. P23,屋頂綠化圖未設置曬衣區,建議設置結合太陽能設施之曬

衣架以利住戶使用。P4-3-1,雨水貯集設施不得與筏基過梁重

疊設置,敬請修正。

3. 本案為地下 6層設計,報告書中有誤植為地下 3層部份請修正。

4. 本案店面卸貨停車空間請敘明如何規劃。

5. 機車、自行車停車位較少,汽車停車位較多,請敘明設置原因

及設置位置。

6. 一層平面圖在梯廳兼走廊內有三階台階,對身心障礙者、老人、

小孩行走易跌倒,應修正。旁邊一處廁所建議依據共用設施空

盧浩業 記錄:

間之樓層(如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公共服務空間)應設置至

少 1處無障礙廁所。

7. 封面載明之適用法令為 107年 4月 26日之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

饋辦法,故附表三之「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附表應

依 107年度規定檢討,並增補相關圖示說明。

8. 封面應補充適用法令,例如:「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設計鼓勵

辦法」、「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高雄市綠建築自治

條例」等法規版本。

(結構部份)

1. 地下二層柱 C23與連續壁正交主樑須採續接器處理。

2. 地下二層柱 C23在地下三層未畫到此柱,請修正。

3. 1FL樓高 541公分,2FL樓高 315公分,請檢討軟弱層問題。

4. 標準層平面電梯背牆可能造 G10,極短梁效應請檢討。

5. 本案開挖 21.9公尺深,鄰房密布應提安全開挖措施,特別檢討。

第二案:張文明建築師事務所於鳳山區五甲段 63-1、63-2、63-16、63-17、63-31、64-1、64-2、65-1、65-2、1170-4、1170-10、1172、1174、1174-2、1175地號等 16筆土地(第三之一種住宅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及「本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劃設計地上 15層地下 2層之店鋪、集合住宅,申請建造執照預審。(第 108 次初審)

說明: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

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及「本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

規定辦理。

(一) 會議決議

1. 本案預審原則通過,請依預審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授權建管

處審定。

2. 本案公共服務空間位置及面積,同意設置。

3. 本案開放空間範圍內景觀水池同意設置,惟後續應注意使用安

全維護。

4. 開放空間應對外開放供公眾使用,社區安全管理與開放空間之

界線應明確交代,以兼顧社區私密性與開放空間公益性,並請

載明於公寓大廈規約。(通案決議)

5. 結構部份請依結構委員意見修正。

6. 有關初審及預審小組所提意見,涉及法令規定事項部分請修

正,屬行政指導範疇部分請納入修正參考。

7. 本案若有涉及其他相關法令之特別規定或專屬規定者,從其規

定。

(二) 委員意見

1. P13-2,屋頂綠化配置圖西北面所示灌木未見於植栽表中亦未檢

討女兒牆高度,敬請釐清。

2. P22-2,景觀陽台敬請提供 1/50平面詳圖;另建議設置自動滴

灌系統並標示於平面圖中以方便照顧植栽。

3. P23,雨水貯集設施不得與 P46筏基回填區重疊設置,敬請釐清。

4. 廣場式開放空間修正後較為合理,無修正意見。

5. 同意設置公共服務空間及水池於開放空間設置。

6. 請敘明本案是否有規劃裝卸貨停車空間。

7. 汽機車位數量較多,是否需要交通衝擊評估。

8. 請提委員會同意事項二之公共服務空間,應寫明用途,例如:

會議室、健身房、圖書室、交誼室等,及面積計算公式。

9. 服務管理空間應設計容納三位以上管理員使用之辦公服務空

間。 (結構部份)

1. 地下二層機械停車坑內是否有地反梁,因部份有部份沒有。

2. 1FL邊梁 60公分請加寬至 100公分處理。

3. 2FL部份版很大,建議加小梁處理。

4. 全區剖面圖顯示 6.3 公尺 1FL 樓高為 4.2 公尺,高處似有梁,

請補夾層平面,並檢討軟弱層問題說明剖面圖上夾層上之牆體

是否存在。

5. 地面以上分為二大棟,1FL貳棟鄰接梁搭在 B19、B28、B30梁端

塑鉸發展區是否恰當,請考量貳棟同向異向擺動可能造成搭梁

支應力。

6. 屋突一層○3

○4 LINE造型柱高 9 公尺,無橫向繫梁是否恰當請檢

討。

第三案:張文懋建築師事務所於左營區廍後段113-4地號等 1筆土地(第三種住宅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及「本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劃設計地上 15層地下 3層之店舖、集合住宅,申請建造執照預審。(第 114次初審)

說明: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

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及「本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

規定辦理。

(一) 會議決議

1. 本案預審原則通過,請依預審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授權建管

處審定。

2. 開放空間應對外開放供公眾使用,社區安全管理與開放空間之

界線應明確交代,以兼顧社區私密性與開放空間公益性,並請

載明於公寓大廈規約。(通案決議)

3. 結構部份請依結構委員意見修正。

4. 有關初審及預審小組所提意見,涉及法令規定事項部分請修

正,屬行政指導範疇部分請納入修正參考。

5. 本案若有涉及其他相關法令之特別規定或專屬規定者,從其規

定。

(二) 委員意見 1. P3-8,屋突一層平面圖所示僅設置結合太陽能設施之曬被架,

建議增設屋頂綠化。

2. P3-14-1,雨水貯集設施不得與 P5-1筏基回填區重疊設置,敬

請釐清。

3. P6-15,開放空間標示牌請依新法設計並標示位置。

4. 請依 107年 3月 15日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

5. 汽機車位增設不少,本案是否已通過交通衝擊評估。

6. 請標示裝卸空間位置。

7. 本案是否設置無障礙車位,並標示無障礙車位位置。

8. 本案是否設置電動車充電設施,並標示電動車充電設施位置。

9. 本案目前位掛號建照,在封面須註明預審掛號日期及適用法令

缺少「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高雄

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等法規版本。

10. P1-2-3,下圖之住戶人行動線(紅色標線)有所偏移,請修正。

11. P3-13-5,標題有誤,設置 AED為「防災設計」非智慧化設計,

雨水回收貯集設施為「防災設計」非節能設置。

12. 開放空間標示牌之尺寸、材料、造形應依最新規定加以設計。

(結構部份)

1. 地下三層在筏基內未回填(超挖區)恐有上浮之虞。

2. 屋突梁上柱 CP2 在 Y 向無支撐,屬結構系統不佳,建議加 Y 向

支撐。

3. 夾層 B9 有懸臂挑版,但無背拉版,故主梁 B9 有扭力問題,請

注意檢討。

4. 南向立面圖非結構牆問題,左側牆至貳樓以下中斷易造成壹樓

拉應力集中,請檢討。

5. 地下壹層、貳層左側車道版較大片,是否加梁補強。壹樓○1 ○2 ○B

6. 標準層

○C間版是否太大,請檢討。

○3

○4 LINE Y向樓梯間側牆是否造成G4、G6 梁短梁問題,

諸如此類非結構之結構效應,請一併考量檢討。

第四案:林子森/林伯諭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於仁武區北屋段 1177、1209地號等 2筆土地(第三種住宅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及「本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劃設計地上 13層地下 2層之店舖、集合住宅,申請建造執照預審。(第 113次初審)

說明: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

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及「本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

規定辦理。

(一) 會議決議

1. 本案預審原則通過,請依預審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授權建管

處審定。

2. 開放空間應對外開放供公眾使用,社區安全管理與開放空間之

界線應明確交代,以兼顧社區私密性與開放空間公益性,並請

載明於公寓大廈規約。(通案決議)

3. 結構部份請依結構委員意見修正。

4. 有關初審及預審小組所提意見,涉及法令規定事項部分請修

正,屬行政指導範疇部分請納入修正參考。

5. 本案若有涉及其他相關法令之特別規定或專屬規定者,從其規

定。

(二) 委員意見 1. P3-6-3,雨水貯集設施不得與 P6-01筏基回填區重疊設置,敬

請釐清。

2. P4-5,開放空間標示牌請依新法設計並標示位置。

3. P4-11,屋突一層平面圖未設計屋頂綠化,本案享有開放空間與

高雄厝獎勵,建議適當設計屋頂綠化以提高公益性。

4. 建議屋頂綠化再加強。

5. 本案機車位設置過零散,未集中於地下一樓,建議修正機車位

地設置方式。

6. 請依 107年 3月 15日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

7. 請標示裝卸空間位置。

8. 停車場出口有斜角,右轉不易,請修正。

9. 機車位設置有待商榷。

10. 本案是否設置無障礙車位,並標示無障礙車位位置,第 1頁尚

未標示數量。

11. 封面之掛件日期應寫明預審掛件或建照掛號日期之正確日

期,適用法令缺少「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高雄市政府審

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等版本預審會議次數。

12. 應繪製開放空間範圍與面積計算公式,若水池在開放空間範圍

內應檢討面積比例,及提送預審委員會同意。

13. P3-6-3,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屬『防災設計』並非「節能/通用

化設計」。

14. P4-5,此圖之綠色色塊及米色色塊不知為何意?現有巷道之橘

色色塊與電動車充電站紅色太接近不易辨識,應區分為兩張圖

示說明,電動機車充電設備和開放空間分析。

15. 開放空間標示牌請依最新規定、設計材質、尺寸與造形。

16. P3-3-3,應寫明依照 107年規定,有關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

設備,電動車充電設備、輪椅、娃娃車停放空間所寫詳圖號碼

均錯誤。

(結構部份)

1. 地下二層有弧形梁,建議補柱。

2. 標準層在梯廳交版,建議加厚,因版內有相當多的埋管。

3. 地下連續壁轉角處建議加內柱補強。

4. 壹樓挑高 600 公分、貳樓 320 公分,請說明如何克服軟弱層問

題。

5. 標準層 Y1、Y2 間 Y 向 B1、B5 大梁請檢討應力集中可能造成短

梁問題(注意跨梁比 4之限制)。

第五案:林子森/林伯諭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於鳳山區牛潮埔段 426-38、428、429、430-2、431地號等 5筆土地(第三之一種住宅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及「本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劃設計地上 15層地下 3層之店舖、集合住宅,申請建造執照預審。(第

115次初審)

說明: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

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及「本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

規定辦理。

(一) 會議決議

1. 本案預審原則通過,請依預審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授權建管

處審定。

2. 開放空間應對外開放供公眾使用,社區安全管理與開放空間之

界線應明確交代,以兼顧社區私密性與開放空間公益性,並請

載明於公寓大廈規約。(通案決議)

3. 結構部份請依結構委員意見修正。

4. 有關初審及預審小組所提意見,涉及法令規定事項部分請修

正,屬行政指導範疇部分請納入修正參考。

5. 本案若有涉及其他相關法令之特別規定或專屬規定者,從其規

定。

(二) 委員意見 1. P3-8-7,雨水貯集設施不得與 P5-5筏基回填區重疊設置,敬請

釐清。

2. P4-8,開放空間標示牌請依新法設計並標示位置。

3. 屋頂綠化建議再加強。

4. P3-6,建築技術規則第 167-6條請依法定停車空間檢討。

5. 請標示裝卸空間位置。

6. 請標示無障礙車位數。

7. 停車場出入口臨近巷弄出口,易造成交通衝擊,應劃設槽化線。

8. 封面應寫建造執照掛號日期或預審掛號日期,缺少適用法令及

版本,與預審會議次數。

9. 設計內容檢討應增加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開放空間

配置及開放空間標示牌位置,建築物高度及日照陰影檢討等。

10. P2-2-7,平面圖之門廳內安全梯防火門外開與牆壁距離是否確

保 120公分之無障礙通路寬度,無障礙動線檢討應延伸到達無

障礙昇降梯前方,且畫出輪椅 150公分迴轉空間。

11. P3-4,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附表檢討之三通用化設計,詳圖

4-8未將輪椅、娃娃車停放空間、無障礙廁所等以特殊色塊標

明,其他項目有未寫詳圖號碼應補充。

(結構部份)

1. 本案朱委員安凱為申請單位,申請迴避。

2. 地下室縱長 80公分以上,地面以上分為貳棟,建議 X6、X7 LINE

Y 向增設地下 RC 剪力牆,以利上部結構基層剪力順利下傳至基

礎。

3. 叁層結構平面景觀花台懸臂梁與內梁錯開,請調一致。

4. 屋突壹層貳棟 X6、X7間連接版如何克服同向異向擺動可能之應

力,建議伸縮縫隔開。

臨時動議:為許銘陽建築師事務所於鼓山區龍東段 16、17、18地號等 3筆土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申請建造執照預審案,前經 107年 3月 12日高市府都發設字第 10730830800號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第115次會議暨建造執照預審小組(第 181次)聯席會議紀錄通過在案,今申請單位有關會議紀錄疑義乙案,提請討論。

(一) 說明:

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辦理。

(二) 會議決議

經與結構委員及相關委員釐清,有關 107年 3月 12日高市府都發

設字第 10730830800號函會議紀錄尚無修改原會議紀錄之疑義。

因該建照變更設計申請案係屬結構外審程序未符規定,仍請申請

人逕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審查原則第

八點規定:「委託案件如屬預審案件,應一併檢附預審會議紀錄送

委託審查機關、團體審查」及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

中心 107年 11月 7日 107工震字第 490號函說明 5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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