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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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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學習與典藏產業推動計畫
100 年補助重點說明
經濟部工業局 民國 100 年 3 月
壹、補助共通部分
一、 補助計畫所發展之產品或服務承諾採用本計畫規範之國內或國外開放
模式之產業共同標準規格
二、 需提出產品定位、市場需求評估及具體行銷規劃
三、 需有具體產值效益
四、 申請科技化教學系統輸出服務、數位學習應用服務行動化、開發數位
華語文主流市場三類補助者,需於計畫時程內應用數位學習品質服務
中心規範(應用方式含:申請認證、參加獎項或參與規範開發三者至
少擇一,請參考圖 1。並需於申請計畫書中提出應用方式)。
圖 1:品質服務中心規範三種應用方式
貳、補助類別:
補助類別包括「數位學習內容整合服務」、「科技化教學系統輸出服務」、
「數位學習應用服務行動化」、「數位典藏產業化推動」及「數位華語文主流
市場開發」等五類,茲分別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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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數位學習內容整合服務
(一) 補助目標:
催生大型學習用內容整合服務商,整合出版、數位學習、數位內
容業者之學習版權,發展符合國內教育市場或國際學習終端市場需求之
授權模式,提供滿足老師或學生教與學所需之課輔資源,提升台灣學生
之國際競爭力;或藉由版權授權國際化服務與國際學習終端市場接軌,
拓展數位學習產業之國際版圖。
(二) 補助對象:
凡有意發展成為內容版權整合營運商,並於國內教育領域或國際市
場進行版權授權使用及營運服務之業者。
(三) 補助組成
圖 2:數位學習內容整合服務補助組成示意圖
數位學習內容整合服務補助組成請參考圖 2,茲說明如下:
1. 整合授權內容
『整合授權內容』為數位學習內容整合服務之第一個組成要素,期
望業者集結整合可進行重製、編輯及轉授權之出版、數位學習或其他
數位內容領域之數位版權,並具備數位內容加值轉製和版權保護管理
能力,將經授權的學習內容進行加值轉製,並轉授權予教育市場使用
者加以應用,其中若為國內正規教育所需之學習內容,需符合國內課
程綱要之單元式輔助教材或參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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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置版權授權模式
『建置版權授權模式』為數位學習內容整合服務之第二個組成要
素,期望業者透過建置版權管理服務,發展符合國內教育市場之使用
權模式或其他版權代理中心服務模式,其中應包含學習內容的授權營
運模式規劃、交易機制及發行通路等,以解決學習終端內容授權取得
不易之問題。
3. 加分條件
為鼓勵發展數位學習內容之整合服務,於以上兩個必要條件增列加
分條件,分述如下:
(1) 於學校、培訓教育或企業等應用場域,結合硬體終端載具進行實
驗詴行規劃者
(2) 整合之學習授權內容可佈署於不同作業系統,如:
iOS/Android/WP7...等,以提供內容之多平台應用服務。
(3) 與國際通路合作,拓展學習內容應用市場。
(4) 所提供之服務平台網站具備 Web2.0 應用概念,並需具過濾機制、
拆帳機制,以鼓勵教學者或老師創作學習用內容,提升內容之豐
富性。
(四) 補助概念示意圖
圖 3:數位學習內容整合服務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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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學習內容整合服務意指整合來自傳統或數位出版、數位學習、
數位內容或教材作者之學習內容版權,經由內容加值轉製及版權授權營
運糢式建置,提供予學校、圖書館、電子書業者、學習服務入口網站、
eBook Store、App Store 或是一般民眾加以使用。(圖 3)
(五) 案例說明:
以下以兩種案例分別說明。
1.案例一:Sigong i-Scream(韓國最大國小教師用數位教育內容商)
(1) 於 2002 年成立,主要營業項目為提供 e-Learning 學習服務及數
位教材製作,其中包含與各典藏機構如博物館、體驗館或主題公
園合作,製作高品質的教育用專門內容。
(2) 2008 年 3 月推出 i-Scream 服務,提供小學 1~6 年級全科目所需
的 300 萬件以上的教學素材,包含有短片、圖片、動畫、百科全
書以及各式文件檔案等,並提供相對應課程內容的教學工具,讓
老師在教學上能輕鬆應用。
(3) 2009 年 3 月開始轉為收費服務,到 2010 年 6 月約有全國 98.5%
以上國小教師訂購使用、每天超過 330 萬學生體驗使用,並獲得
2010 年 IMS Learning Impact 的肯定。
(4) 目前已開發適用於電子白板、IPTV 及平板電腦等多種載具,並
推出海外版以及學生用的 B2C 服務,從單純的教學素材資源庫衍
生為教與學皆能搭配使用的整體解決方案服務,可做為其他業者
在開發教學素材資源庫的參考。
2.案例二:國際電子童書版權交易服務
(1) 整合國內優質童書內容及版權,重製開發不同產品服務,如動
畫、有聲書等,成為國內童書整合商(HUB)。
(2) 規劃授權及營運模式,將不同數位內容授權不同使用者(終端使
用者、學校、校內圖書館等)進行使用。
(3) 可與國際電子童書版權整合商進行合作交易版權,並轉製為當地
語言版本於當地進行銷售,使得原於單一市場銷售之童書內容透
過與各國版權整合商合作,進行共同製作及銷售,以擴張版權使
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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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計畫可協助之相關事項:
1. 輔導業者與縣市網中心、縣市輔導團合作進行教學場域學習終端示
範應用。
2. 輔導業者於國內教育單位或國際市場針對學習版權整合服務或產品
進行推廣,拓展國內外學習市場。
3. 協助盤點國內學習內容自有版權、輔導內容版權整合並提供法律相
關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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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科技化教學系統輸出服務
(一) 補助目標:推動國內數位學習業者轉型升級為教育科技系統整合
商,發展教育科技整合方案,能與海外當地業者合作,以達成台
灣開發,供海外營運之目的。
(二) 補助對象:數位內容整合商或教育科技設備系統整合商,需具備
拓展海外市場之能力,提供相關科技化教學服務及產品。
(三) 補助組成
圖 4:科技化教學系統輸出服務補助組成示意圖
(四) 補助概念示意圖
圖 5:科技化教學系統輸出服務示意圖
•提出科技教學產品應用、科技化教學展示情境設計(涵蓋班級教學或群組教學或個人化教學)
•整合科技教學產品(需含教學端及學習設備端及數位內容/軟體),且需在國內研發並發展出整合方案,及產出產品型錄
具系統整合能力具系統整合能力 具提供海外服務能力具提供海外服務能力
•海外營業據點需導入整合方案並提出海外據點之營運模式及售後服務
•需辦理整合方案之海外行銷推廣活動
•需具備整合方案之海外市場進入障礙分析及競爭者分析
•提出科技教學產品應用、科技化教學展示情境設計(涵蓋班級教學或群組教學或個人化教學)
•整合科技教學產品(需含教學端及學習設備端及數位內容/軟體),且需在國內研發並發展出整合方案,及產出產品型錄
具系統整合能力具系統整合能力 具提供海外服務能力具提供海外服務能力
•海外營業據點需導入整合方案並提出海外據點之營運模式及售後服務
•需辦理整合方案之海外行銷推廣活動
•需具備整合方案之海外市場進入障礙分析及競爭者分析
•導入規劃•服務平台•教材教具•師資培訓•產品目錄•售後服務
教學端設備業者
(如電子白板/實物攝影機)
學習端設備業者
(如電子書包/群組電腦)
數位內容/數位教材
教學軟體/教學平台/校務平台
子公司
直營點
加盟點
…
海外營運
國內詴煉
正規學校
補教/幼教
代理商
教育科技教育科技系統整合商系統整合商整合方案整合方案
內容/平台研發
軟硬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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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案例說明:
以下以兩種案例分別說明。
1.案例一:數位內容整合商
數位內容整合商欲開發相關數位內容/平台製作申請此案,其產
出期許包含整合國內其他數位學習業者之(1)數位內容/數位教材或
(2)教學軟體/教學平台/校務平台或(3)教學端設備業者(如電子白
板/實物攝影機…等)或(4)學習端設備業者(如電子書包/群組電腦)
此四類至少一類以上,亦可自行開發教育科技系統整合商之整合方
案(total solution),於國內相關場域提出實驗詴行,目標市場主
要為海外。
2.案例二:教育科技設備系統整合商
教育科技設備系統整合商之軟硬 bundle 整合申請此案,其產出
期許包含整合國內其他數位學習業者之(1)數位內容/數位教材或(2)
教學軟體/教學平台/校務平台或(3)教學端設備業者(如電子白板/
實物攝影機…等)或(4)學習端設備業者(如電子書包/群組電腦)此
四類至少一類以上,亦可自行開發教育科技系統整合商之整合方案
(total solution),於國內相關場域提出實驗詴行,目標市場主要
為海外。
(六) 本計畫可協助之相關事項:
1. 提供科技化導學教學模式、學校智慧教室導入整體解決方案等
相關資訊
2. 推動智慧教室互通互容參考文件、中國大陸補、幼教市場分析,
及教育科技業者產品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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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數位學習應用服務行動化
(一) 補助目標:促進國內數位學習產業行動化,建立數位學習業者與
異業之跨領域合作應用或結合新興技術之行動學習服務 。
(二) 補助對象:數位學習業者、華語文業者或數位出版業者。
(三) 補助組成
圖 6:數位學習應用服務行動化補助組成示意圖
數位學習應用服務行動化補助組成請參考圖 6,茲說明如下:(以
下兩類為二擇一)
1.教材行動化: 行動教材設計能力
(1) 此類別以提供行動化之數位內容,並提供配套服務為主。教材
發展需包含行動內容製作、其設計需具備行動教材設計概念,
需以應用程式內容申請 (非瀏覽式),教材內容可建置於 iOS、
Android、WP7 等國際行動平台(至少一項)。
(2) 教材規劃必需結合行動新興技術或跨領域合作應用,行動新興
技術應用包含目前市場上適用於行動學習上之技術,如適地性
服務 Location Based Service (LBS)、個人化情境感知服務
Personal Context Aware (PCA)、行動載具上使用之行動擴增
實境應用 Mobile Augmented Reality (MAR)、或其它行動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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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動技術等。
結合跨領域合作應用,其教材內容需與企業訓練或是其它領域
業者合作,如與資訊業、服務業結合等。
(3) 提供完整行動學習相關服務,包含銷售市場規劃、行動學習服
務模式建立、與學習成效評量機制建立等。
2.服務/平台行動化: 學習服務整合能力
(1) 此類別為產出完整行動學習服務規劃並包含提供內容或與平台
整合之服務。服務/平台行動化包含提供完整行動學習服務解決
方案,具備行動學習商業模式規劃與行動學習平台模組,若是
輔導企業應用行動學習,則需提供企業行動學習導入規劃,計
畫內容須提供此服務之成效評量機制,確認此服務之品質與學
習成效。
(2) 服務/平台內容需包含提供行動教材內容或製作服務、行動平台
解決方案,並與跨領域合作應用,共同規劃行動學習加值服務。
3.加分條件
為鼓勵數位學習行動服務朝國際化發展,若教材、服務/平台包
含國際行銷通路、國際市場規劃則給予加分。
(四) 補助概念示意圖
數位學習應用服務行動化意指透過應用行動學習加值現有產品
或服務。行動教材業者以互動行動教材設計為主,需應用一種新興學
習技術,如適地性服務、擴增實境等互動技術,或是針對某異業跨領
域合作需求開發之教材內容。開發教材需為可安裝之應用程式,並符
合一種國際行動作業系統 (iOS、Android、WP7 等…)。
行動學習服務業者或平台業者,以提供完整行動學習加值服務為
主,服務內容需包含提供行動學習內容、行動學習平台整合服務,服
務/平台也需結合一種新興學習技術、或為異業需求所開發之行動解決
方案,並包含完整行動服務商業模式。行動教材與行動服務/平台皆需
提供完整行銷計畫,若計畫內容提供多國語言版本、國際行銷通路則
給予加分。(圖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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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7:數位學習應用服務行動化示意圖
(五) 案例說明:
以下以四種案例分別說明。
1.案例一:內容廠商 A
數位學習內容 A 業者欲以行動教材內容製作申請此案,其內容
結合行動新興技術應用,以行動擴增實境應用之語言學習教材內容
為主,產出符合 Android 手機應用之應用程式。
2.案例二: 內容業者 B
數位學習內容 B 業者欲以行動教材內容製作申請此案,其行動
內容為針對零售服務業進行客製化,並產出行動學習教材 APP (應
用程式)於 iOS 上安裝之行動內容。
3.案例三: 服務業者 C
數位學習服務 C 業者之業務為經營培訓中心,為強化學習不間
斷,因此推出行動學習加值服務,此行動學習服務包含實體課程內
容教材行動化、應用行動載具提供學習資源、學習紀錄追蹤,學習
者可透過行動載具進行學習,其學習紀錄可與平台整合,並透過載
具提供 LBS 適地性服務,讓學習者在不同場域接收不同學習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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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例四: 平台業者 D
數位學習平台D業者欲針對某3C零售商之客戶提供行動學習服
務,其包含提供內容整合、行動平台加值整合方案,並輔導客戶進
行行動學習導入規劃。
(六) 本計畫可協助之相關事項:
本計畫可提供新興科技技術應用輔導、全球國際學習科技現況與
趨勢資訊、數位學習技術發展藍圖報告研究內容,以及本計畫相關單
位(經濟部技術處、工研院、資策會)之研發技術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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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機構可合作內容:品牌、圖素、知識、技術、資料庫
(至少擇一)
• 整合內容、硬體或通路開發數位或實體系列商品並詴量產於國內外銷售
• 能於實體場域中融合科技應用,開發典藏體驗服務
第一類應具備產品開發銷售或科技應用能力
(至少擇一)
• 整合內容、硬體或通路開發數位或實體系列商品並詴量產於國內外銷售
• 能於實體場域中融合科技應用,開發典藏體驗服務
第一類應具備產品開發銷售或科技應用能力
第二類應具備國內外授權經紀能力
• 需協助2家(含)以上典藏單位進行國內外授權經紀並促成實體交易
• 需開發典藏經紀合作指南(Guidebook),內容含典藏品牌、肖像或系列產品之合作規格及辦法並開發加值商品
具備國外授權及經紀推廣能力具國內外授權廠商或經紀商合作基礎具備廠商產品或品牌授權合作案例
第二類應具備國內外授權經紀能力
• 需協助2家(含)以上典藏單位進行國內外授權經紀並促成實體交易
• 需開發典藏經紀合作指南(Guidebook),內容含典藏品牌、肖像或系列產品之合作規格及辦法並開發加值商品
具備國外授權及經紀推廣能力具國內外授權廠商或經紀商合作基礎具備廠商產品或品牌授權合作案例
四、 數位典藏產業化推動
(一) 補助目標:
為因應數位時代發展,擴大數位典藏元素之新型態應用,期望推
動典藏結合感官元素開發數位或實體商品,更期望推動台灣典藏經紀
制度之建立,協助建立台灣數位典藏機構聯合經紀機制,與國內外業
者於品牌等合作之基礎上開發更多學習與典藏加值類商品或新型態
服務內容。
(二) 補助對象:
授權或經紀公司、產品開發公司、大型批發零售通路或行動載具
硬體業者等。
(三) 補助組成
業者於申請本補助案時,皆需與典藏單位合作。
至於典藏單位,則指以下二者之一:
1. 國科會「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下之「拓展台灣數
位典藏計畫」下之「機構建置與研發數位內容子計畫」與「數位內
容公開徵選子計畫」中所補助之單位。(詳細資料:
http://content.ndap.org.tw)
2. 國科會「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下之「數位典藏與
學習之學術與社會應用推廣計畫」下之「數位典藏推廣應用公開徵
選子計畫」之機構。(詳細資料:
http://teldap.tw/Proposal/proposal_02.php)
業者可針對以下兩類提出申請。茲詳述如下:(圖 8)
圖 8:數位典藏產業化推動補助組成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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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類申請補助業者:應具備產品開發銷售或科技應用能力,申請
模式如下(至少擇一申請)。
(1) 能獨立整合或與產業鏈中之內容創作、商品製造、硬體載具或
通路發行等類型公司合作,開發數位或實體系列商品並詴量產
於國內外銷售
(2) 能於實體場域中融合科技應用,開發典藏體驗服務並做推廣
2. 第二類申請補助業者:應具備國內外授權經紀能力,申請模式如下。
(1) 需協助 2 家(含)以上典藏單位進行國內外授權經紀並促成實體
合作交易。
(2) 需開發典藏經紀合作指南(Guidebook),內容含典藏品牌、肖
像或系列產品之合作規格及辦法並開發加值商品。
(3) 提出申請之公司應著證說明具備國外授權及經紀推廣能力、與
國內外授權廠商或經紀商合作之基礎以及具備廠商產品或品
牌授權之合作案例。
(四) 補助概念示意圖
數位典藏產業化推動之補助概念示意圖,請參考圖 9。
申請補助之廠商皆需與典藏機構合作,廠商可聯合價值鏈中之設
計、製造、通路或零售等公司共同申請,或獨立申請,凡申請之公司
需具備產品開發及銷售能力、科技應用服務能力或授權經紀能力。具
備產品開發及銷售能力之公司,應能與通路合作、與硬體載具業者合
作或與軟體公司合作,獨立或共同開發相關典藏應用系列商品,並詴
量產於國內外銷售。具備科技應用服務能力之公司所開發之商品,需
與實體場域結合並作體驗推廣。
具備授權經紀能力之公司,需同時開發典藏經紀合作指南
(Guidebook),內容需含品牌、肖像或系列產品開發之合作規格及辦
法,同時也需開發加值商品,做為國內外市場開發及推廣使用。廠商
需提供佐證,說明具備國內外授權經紀之能力及與國內外廠商合作之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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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9:數位典藏產業化推動示意圖
(五) 案例說明:
就授權經紀方面,可參考如法國國家博物館聯合會(RMN),其能
協助多家博物館統一經營授權業務、舉辦展覽、館際合作、出版品製
作或開發授權商品等。
就產品開發銷售方面,案例如近期眾多廠商開發之電子書,硬體
廠商多會與音樂、出版社或影視發行等內容整合商合作,最後與書局
或電信等通路商合作,聯合開發及拓展市場。
(六) 本計畫可協助之相關事項:
本計畫可提供以下協助:
1. 海外數位典藏商業化科技應用之研究
2. 國際流行趨勢及授權經紀之研究
3. 國內數位典藏產業現況及產值調查
4. 推動數位典藏融入文化學習
5. 推動數位典藏融入時尚娛樂
6. 建立數位典藏商品行銷通路
7. 橋接計畫協助授權諮詢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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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數位華語文主流市場開發
(一) 補助目標:
因應國內外華語學習需求持續增加,且各國政府紛紛擴大教育科
技投資,故藉由補助方式,推動國內華語文業者與各國通路合作,發
展數位華語文產品及服務以進入海外主流華語文學習市場。
(二) 補助對象:
有意發展華語文相關產品並進入各國主流華語文市場之業者(華
語文學習服務提供商)。
(三) 補助組成
需同時滿足圖 10 之補助要素一及補助要素二。
圖 10:數位華語文主流市場開發補助組成示意圖
1. 補助要素一: 發展華語文服務
申請計畫之廠商需同時發展數位教材及產品服務,始能申請補助。
(1) 數位教材需符合目標市場之語言學習標準(如:當地學習標準或課
綱、歐洲 CEFR、美國 5C…等)並能在國際行動作業系統平台(非瀏覽
式)上呈現。
(2) 產品服務可為「教材搭配線上師資訓練服務」、「教材結合行動學習服
務」、「教材結合考詴評量系統」…等等,或其他形式之產品服務。
2. 補助要素二: 國內外通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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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計畫之廠商其所開發之產品需同時具備海外實體通路和國際網
路/行動通路。
(1) 海外實體通路之類型可為當地教育機構、出版商、代理及經銷商、當
地內容或系統整合商…等等之任一種。
(2) 國際網路/行動通路之類型可為國際電子商城(如:Amazon.com…
等)、App Store、海外 Google Market…等等任一種。
3. 加分條件
在必要條件成立之下,若廠商申請之計畫中能具體達成以下幾項要
點,將可作為計畫審查時之加分條件。
(1) 與國內典藏單位合作。
(2) 與國內硬體業者合作。
(3) 考詴或評量系統符合目標市場之檢定考詴,如台灣 TOCFL…等。
(4) 與 51 個海外數位學習中心合作
(四) 補助概念示意圖
數位華語文主流市場開發之補助概念示意圖,請參考圖 11。
圖 11:數位華語文主流市場開發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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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語文學習服務提供商,意指該廠商除提供數位華語文教材外,
需搭配和教材內容相關的數位服務產品,並與海內外華語文相關單位合
作(可參考圖 11),以確保產品之推廣和銷售性。
(五) 案例說明:
以下說明補助的可能案例:
1. 業者與 A 國當地前 20 大之教育市場業者合作並開發華語文
產品及服務。
2. 業者與 B 國政府單位或其下法人單位合作,發展全國推廣用
之華語文教材。
3. 業者與國際硬體或內容大廠產品合作以進入 C 國之教育市
場。
4. 業者與國內華語文相關單位合作,發展華語文教材並透過 D
國之教育通路進行銷售。
(六) 本計畫可協助之相關事項:
本計畫可提供以下之協助:
1. 輔導業者發展數位華語文產業雲端服務營運模式。
2. 輔導語文業者跨業合作開發留遊學教材與課程。
3. 發展海外市場顧問名單,輔導國內語文業者與海外通路合作
產品開發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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